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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
[2014-11-21]

中共昆山市委  昆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培育、壮大服务经济,加快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金融服务业加速发展
为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国(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企业来昆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创新型金融机构,促进本市金融服务业加速发展,全力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
本意见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昆山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意见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上述机构在昆山设立的分(支)行(公司)。
本意见所称创新型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昆山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业持牌公司,保险业持牌专业机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一)落户奖励
1.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2000万元。
2.区域性分支机构: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金融机构新设的分行(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金融机构升格分行(公司)、新设支行(公司)和代表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创新型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分5年支付,第1年支付20%,后4年根据企业经营绩效分期支付。
(二)办公用房补助
4.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租金的30%给予补助,后2年按租金的15%给予补助。
5.创新型金融机构:在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在职职工人均面积不高于10平方米,每年给予30%的租金补助。
办公用房补助中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其实际租金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机构须承诺不转租。
(三)经营贡献奖励
6.法人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根据该机构的增加值规模、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对本市金融服务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服务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享受相关奖励措施。
二、鼓励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综合管理或销售结算等专项职能的总部机构,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扶持。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开办补助
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分A、B、C三类,分别按实收资本的3%、2%、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开办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企业实收资本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资本进行计算和补差。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购建房屋成本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通过正式认定年度起,在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条件下,前3年营业收入每超1亿元,奖励40万元;后3年营业收入每超1亿元,奖励2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5年内,在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条件下,营业收入每超1亿元奖励20万元。
单个企业年度经营贡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四)现有企业增资后符合条件,经认定为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可在明确计算依据后按上述(一)、(二)、(三)享受新设立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其中:开办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部分;办公用房补助的计算依据为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励的计算需扣除基数,基数为前3年营业收入的最高额。
预认定总部企业在通过预认定后,可先兑现新设立总部企业开办补助的首期20%。开办补助剩余部分、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待通过正式认定后,一并兑现或补发。
三、推动现代物流业提升发展
鼓励通过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推进物流技术创新、拓展物流增值服务等手段,不断提升物流企业发展水平,加快把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现代物流基地。
1.鼓励物流企业加快产出。以物流企业上年度业绩贡献为基数,按其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业绩贡献为基数,按其增长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超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超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超1亿元的,奖励40万元;首超2亿元的,奖励80万元;首超3亿元的,奖励120万元;首超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3.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当年评为国家AAA、AAAA和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已获奖励的A级企业取得更高级别认证,采取补差奖励。
4.鼓励物流企业争创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对新获得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省级物流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物流企业信息化改造。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技术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鼓励区域间物流平台的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6.鼓励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物流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用房,涉及行政性收费项目的予以减免,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予以减半收取。
7.鼓励物流企业提高营运能力。对物流企业当年新增专业化运输车辆(厢式车、集装箱车、冷藏车、罐式车、牵引车等)的,按车辆购置费用的5%进行补助。
四、扶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对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为国(境)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给予扶持。
1.扶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本市传统企业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2年后,且B2B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年销售额超过300万元,对年平台服务费超过10万元企业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B2B企业根据网上销售额限补助前20名,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经项目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其他电子商务企业,B2B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或B2C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且2年平均同比增长超过100%、200%、30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3.鼓励建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进行补助,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入网企业数200家以上,年网上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按平台建设软硬件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平台拓展进行奖励,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用户服务费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
4.对获得国家、省、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吸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落户本市,对注册在本市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年网上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1.对新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本市注册设立并经认定的,实收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给予 1%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到位。
2.2014年起,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服务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需要新供地的,给予优先安排。
4.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大力扶持服务业载体和项目建设
1.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导向,扶持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鼓励服务业载体创建品牌。新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服务业集聚区、试点园区等称号的,根据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额分别给予50%、30%补助,最高补助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
3.鼓励向上争取政策扶持。对获得国家、省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配套;对上级政策文件明确要支持的项目,按照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助。
七、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在昆山市域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和区域性分支机构,相关各类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奖补资金,除企业落户(开办)及品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外,其余各项由市、区(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本意见由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昆山市原有相关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中共昆山市委员会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7日 
 
抄:昆山市人大、政协党组,市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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