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昆山市企业家联谊会。英文名称Kunshan Entrepreneur Friendship Association。缩写KSEF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由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的企业高管、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学习、协作、共赢、超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会员及其所在企业的需求为目标,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和会员企业与高校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昆山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昆山市经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昆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
暂设在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183号大唐宾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根据会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实际需求,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开展各项与企业健康发展有益的活动和服务。
(一)组织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专家学者和著名企业家作专题报告;
(二)围绕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举办各类主题研讨会、茶话会;
(三)组织会员所在企业之间或外出开展考察交流活动;
(四)为会员所在企业的发展提供银企合作、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扶持等服务内容;
(五)为会员所在企业在联谊会或更大范围内发布会员所在企业提供的有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参加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委等部门组织的企业家培训班,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取消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山市经信委审核,并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昆山市经信委审核并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公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公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昆山市民政局和昆山市经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昆山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并报昆山市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昆山市经信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昆山市经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昆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山市经信委及昆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昆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