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规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令法规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
[2013-07-08]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征管工作,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40号公告分别就执行范围、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税务处理、应税所得、征收管理六部分进行详细说明,其中以下主要变化值得企业和政府部门关注:
  1、准确给出了政策性搬迁的定义,而且详细划定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主要掌握三个关键词,一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政府主导”,三是包括“整体搬迁和部分搬迁”,并列举了六种情况。明确企业如果不是出于办法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搬迁,就不属于政策性搬迁行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2、新政策对企业报送资料做出严格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的企业,要及时收集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资产处置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防止因材料不足或误期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搬迁收入和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各项支出,均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新政策规定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须认真做账,严格区分企业搬迁业务与日常业务,防止这两种业务的账目混淆不清。
  4、新政策对搬迁补偿业务中出现搬迁损失和享受未使用完的亏损弥补年度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企业产生的搬迁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方式可选择一次性或分3年均匀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5、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新老政策最大区别,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老政策考虑到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大部分用于了资产重置,因此允许重置资产的价值从政策性搬迁收入中扣减,并允许重置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
  6、新办法规定今年10月1日为其生效起始日期,凡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搬迁且进行了税务处理的,按118号文件进行处理,否则,一律按照40号公告规定执行。企业要注意新老政策衔接。

返回